《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检察院撤回对4名安监管理人员以玩忽职守罪的起诉 | 璐姐周周报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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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璐姐周周报》每周总结最值得关注的油气行业、EHS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案例。
所谓最值得关注,仅从我本人的视角出发,不代表任何机构或其他个人。
本栏目仅作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璐姐周周报》为你总结上一个七日,愿你开启元气满满的下一个七日。
生活就是一个成长的七日,接着另一个成长的七日。
1. 最新发布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8年10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990年发布实施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公开信息,目前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2000余项。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强化强制性标准管理作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2016年,标准委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完成了13290项强制性标准的清理评估,有超过50%的强制性标准需要废止或转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国家标准委起草的,呼应了《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中的变化。
该办法正式发布后,将作为配套部门规章,代替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该《办法》与使用标准的人最相关的五个要点:
1. 【制定依据】第五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这一条解决了强制性标准漫天飞的问题。今后制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授权。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由政府发布的具有法规属性的强制性文件,大量地应用于执法和司法领域。例如《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应用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审判中,判定电镀污水中重金属的超标倍数。
因此,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其制定依据、过程都应当具备与其现实作用相匹配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2. 【全文强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全文强制,技术内容可验证、可操作,条款表述上应使用强制性表述。其他编写要求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有关要求执行。
一些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强制性条款和推荐性条款并存的局面,且仅仅在标准前言部分作很简略的说明。
这在标准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不少困扰。这一条意在改善标准制定的质量,提高对标准制定者的要求。
3. 【发布机关及标准实施过渡期】第三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留出合理时间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
考虑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法规属性,发布机关应当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最基本的安全和健康问题,其发布、实施或者修订将对社会生产、生活有巨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设立合理的过渡期。
4.【免费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正式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免费公开标准文本。
这一点是璐姐最喜欢的part。
我想,很多专业技术人员都有寻遍网络,却不得一国强标的经历吧。
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公共性非常强,理应免费公开,以便标准更好地被获知、被执行。
5.【解释权】第三十七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起草部门研究提出解释草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一)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
(三)其他需要发布解释的事项。
对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咨询,由起草部门负责研究答复。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答复工作共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普遍性解释问题,主要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文的具体含义,或者在新的情况下需要明确适用依据。
这类普遍性问题,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草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另一种是个性化咨询问题。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咨询,可直接由起草部门研究答复。
*两项水质中石油类测定国家环保标准发布*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以下简称“紫外法”)《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以下简称“红外法”)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这两份标准的(再次)印发引发了我的感概,当天还在朋友圈里发布了一份感言。
限于今日篇幅问题,今天先给诸位看官埋个伏笔,种棵草。
下周我会结合我工作中的小故事,写一篇小文谈谈水质中石油类测定标准的适用问题。
2. 拍案惊奇
*检察院撤回4名安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罪的起诉*
案件意义:定义了何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尽职标准”。
案情介绍:2016年11月19日,在衡水天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隆信化工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实验生产噻唑烷过程中,发生甲硫醇等有毒气体外泄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调查组认定: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实验生产噻唑烷过程中,使用了不成熟的生产技术,并且工艺设计也存在缺陷,导致副产品甲硫醇等有毒混合气体外泄,致使主操作工中毒,现场人员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后,衡水市安全监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副局长艾景前、监管二科负责人胡庚申、衡水工业新区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区副主任马辉、安监站站长魏红伟等四人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起诉。
检察院指控,四人未依法依规和工作职责对事发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发现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组织试验生产、对企业冒险试生产行为失察。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辉、艾景前、胡庚申、魏红伟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辩护律师指出:安监人员并无“发现隐患”的法定职责;事发企业为尚未取得危化品许可证、处于项目建设期的企业,并不属于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并不在执法计划内,但安监部门仍在计划外安排检查两次,查出31项问题并督促整改,尽职尽责。
在审理过程中,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马辉、艾景前、胡庚申、魏红伟的起诉。
裁判结果:准许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马辉、艾景前、胡庚申、魏红伟的起诉。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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